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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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填报时间:202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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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安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0号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消防条例》 第八十六条; |
安远汽车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黄某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远汽车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远汽车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
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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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