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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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填报时间: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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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安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6号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 |
赖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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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赖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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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