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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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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由公司领导班子,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业务管理;

五)收费项目及依据;

(六)承诺事项;

经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办公室负责对本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  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领导班子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