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由公司领导班子,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业务管理;
(五)收费项目及依据;
(六)承诺事项;
(七)经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领导班子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