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严格劳动纪律,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出勤及请销假管理。纳入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润泉”)党委管理的公司班子成员的考勤及休假遵照安远润泉考勤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人员严格按照各自工作时间上下班打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10分钟后打卡视为迟到,在规定时间10分钟前离开公司为早退。
第四条【执行范围及方式】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员工按规定时间,每天通过考勤机登记考勤。员工如遇出差、外出培训、休假等情况,应提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因紧急或突发情况不能提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应于事后及时补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考勤惩处】员工迟到、早退、漏打卡等异常出勤,扣5元/人/次,个人绩效考核扣0.05分。员工无故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对旷工的员工,按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旷工天数,扣除旷工天数的薪酬。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将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六条【加班定义】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经公司批准延长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公司额外安排的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七条【加班类别】本办法加班类别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
第八条【加班审批与补休】部门安排加班的,需在加班前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予计算。
公司安排员工公休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补休(调休),不能安排补休(调休)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九条【加班考勤】综合管理部根据加班审批记录以及考勤系统中员工出勤时间记录情况,核实员工加班情况,备案管理。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条【各类假别】本办法假别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员工休息。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各放假1天。
2.法定节假日工资福利照发。
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1.休假条件
(1)员工连续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连续参加工作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满1 年、10 年、20年的次月,即可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休假标准
(1)累计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休假时长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新进、退休员工当年度休假标准
(1)新入职员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当年度退休员工,其退休月份前应休年休假天数按全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计算。
5.注意事项
(1)各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员工申请病、事假时,当期仍存有年休假或补休的,应先以年休假或补休充抵,充抵仍不足部分,按病、事假计算。
6.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第十四条【病假】
1.休假条件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入职本公司工作年限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日历月)的医疗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积计算。
2.休假标准
工龄 |
10年以内 |
10年以上 |
|||||
司龄 |
5年 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 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 以上 |
医疗期 (连续病休)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累计病休 |
6个月 |
12个月 |
12个月 |
15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30个月 |
3.注意事项
(1)必须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开具的病假或入(出)院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方可办理病假手续。
(2)在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医疗期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延长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休假期间待遇
(1)病休期间,按月病假工资扣除数=[(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30%]÷21.75×病假天数,扣除当月病假工资。
(2)员工因患病(含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按病假天数在年度绩效中扣除绩效。
(2)若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产假和护理假】
1.休假标准(哺乳假、产检、工伤按国家规定执行)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2)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员工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3)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2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
(4)休假时长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注意事项
(1)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方可办理休假手续。
(2)男员工申请护理假需提供妻子的身份证明和生育证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
(3)符合条件的公司独生子女,申请休护理假(照料60周岁以上住院父母)的,需提供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父母住院的证明材料。
(4)女员工生育,凭生育证明办理休假手续。
3.休假期间待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均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婚假】
1.休假标准
(1)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包括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
(2)休假时长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注意事项
(1)员工休假前,凭结婚证明办理休假手续。
(2)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3.婚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丧假】
1.休假标准
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对于需赴外地奔丧的员工,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合理的路程假(往返累计不超过3天)。
2.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3.休假时长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休丧假发生的往返路费,由员工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事假】
员工申请事假的,假期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准。原则上1年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部分公司可不予批假。
1.休假期间待遇
(1)事假期间,按月事假工资扣除数=(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21.75×事假天数,扣除当月事假工资。
(2)员工请事假,按事假天数在年度绩效中扣除绩效。
2.休假时长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九条【探亲假】
1.休假标准
(1)公司员工的配偶或父母的户籍和居住地均为非江西省内,且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注意事项
(1)员工申请休已婚探配偶假的,应提供配偶工作证明和配偶户口本的本人页的扫描件。
(2)探亲假一般应在当年一次休完。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分成两次;但只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
第五章 休假申请、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1.员工休假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前申请的,应口头或电话请示获得同意后方可休假,但须在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补填《请休假申请单》,经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休假期满,应按期返回公司上班。不能按期返回上班的,本人应在休假期满前1个工作日提出延长假期申请。
3.员工凡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或各类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批流程】
1.普通员工:1天以内的请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综合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综合办公室备案。
2.中层管理人员:1天以内的请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综合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职责划分】综合办公室为本公司各类假期的主要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员工各类假期的合规性;各部门为本部门员工考勤、休假及劳动纪律管理的主体部门,对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批与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与废改,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考勤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及今后国家法律、地方相关法规作出调整的,以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