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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
第一阶梯:1.35元/吨 |
第二阶梯:2.02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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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4.0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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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1.50元/吨 |
工业用水用水 |
1.60元/吨 |
经营基建用水 |
2.00元/吨 |
特种行业用水 |
4.00元/吨 |
下附详细说明!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和赣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居民阶梯水价改革的通知》(赣市价费字〔2017〕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二)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多用水多负担。
(三)因地制宜。综合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确保2017年底前,县城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以外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四、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实现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对暂不具备条件、未实行一户一表、不能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水价按原标准、原方式执行,待户表改造符合要求后逐步实行。
(二)阶梯水价计量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水量,一套住宅为一户,以房产证明或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
(三)阶梯水量基数
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家庭居民用户为单位,设置为三级。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要;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根据我县实际,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水量的确定,按每户5人,每人每月用水6吨计算,确定第一级基础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第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上至480吨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上至40吨以下;第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6人以上(含6人)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6吨水量。居民用户凭户口,承租房屋用户凭借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供水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四)阶梯水价的级差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按照水量大小分为三个阶梯,执行不同的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比价计算水费。第一阶梯水价为1.35元/吨,第二阶梯水价2.02元/吨,第三阶梯水价4.05元/吨。阶梯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
(五)优惠政策
为保障困难群体生活,对困难户、五保户、军烈属等城市特殊群体(凭户口簿、相关特殊群体证明)按每户每月减免2吨水量予以优惠。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主要是学校)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六)计量周期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以年为结算缴费周期进行核算(即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当累计水量超过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年度用水量额度在不同周期之间不得累计、不得转结。使用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用水量计算阶梯水量。因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水月数计算分档水量。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七)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
供水企业因第二、三阶梯水价超过第一阶梯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单独核算,不计入营业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由价格部门监督使用。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