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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坊乡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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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蔡坊乡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蔡坊乡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ay.gov.cn/ayxxxgk/ay221/xxgk_pmtt.sht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蔡坊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蔡坊乡蔡坊圩,电话:0797-3789110,邮编:3421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蔡坊乡党委、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严格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的要求。同时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社会群众关注关切,强政策发布的力度和时效,持续提升公开质量和治理效能,取得积极成效。

(一)主动公开

1.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意见征集形式)

2.管理公开(权责清单、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场规则标准、监管情况

3.服务公开(公开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

4.结果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5.执行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信息、疫情防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

(二)依申请公开

1.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指南、渠道、制度规范、答复格式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1.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数字化管理(加大数据公开力度)

3.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4.规范性文件清理

(四)平台建设

1.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专题专栏)

2.公开方式多样化(政务新媒体、手机APP、两微一端)

3.网站集约化

4.网站监管

(五)监督保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1.工作考核

2.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3.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记这一情形,不记其他情形)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投诉举报类申请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护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护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护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上级要求、群众期望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主动公开渠道覆盖面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下一步,我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继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水平,不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一是按照新《条例》要求,持续做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深化基础信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二是加强和改进政策解读回应工作,提升政策解读的精准性、实效性;三是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管理全县政务新媒体账号;四是扎实做好主动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对群众关切问题予以回应;五是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标准目录落实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022年度我办没有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2022年度我办无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附件:

江西省行政执法数据年报公示格式

安远县政府、部门)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安远县政府、部门)__2022__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1

蔡坊乡

0

23500

0

0

0

0

0

3

23500

合计

0

23500

0

0

0

0

0

3

2350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参考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吊销许可证,(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_安远县_(政府、部门)_2022_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蔡坊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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