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蔡坊乡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安远县蔡坊乡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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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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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坊乡 |
0 |
23500 |
0 |
0 |
0 |
0 |
0 |
3 |
2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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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 |
23500 |
0 |
0 |
0 |
0 |
0 |
3 |
2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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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参考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吊销许可证件,(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_安远县蔡坊乡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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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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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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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坊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