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低保户、特困户、扶贫户、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致贫人员)先向各乡镇领取医疗救助申请表,然后填写表格。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报销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3、患者户口、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申请表户主不是患者,是其他亲属的,要同时提供申请表户主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4、患者或者申请表户主社保卡;
5、因病致贫人员要同时提供授权书;
6、低收入家庭人员要同时提供低收入证明复印件。
7、乡政府对个人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致贫人员(低保特困户无须公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乡政府在最终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医保局。
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指城乡特困)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比例为100%。
2.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以下简称城乡低保)住院救助:城乡低保住院按75%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3.14周岁以下的贫困家庭儿童(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城乡低保人员)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4.建档立卡一般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院救助:按70%救助,起付线2万,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二、门诊、门诊慢性病和特殊药品医疗救助:
1、特殊药品费救助:低保户、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的特殊药品费((不包括人工耳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户、低保扶贫户、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