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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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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

三、省政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省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牢记“三个务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自觉接受省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

九、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长离赣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聚焦事关江西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扩大内需、科教兴省、工业强省、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高水平开放、绿色提升、就业优先、安全发展等战略,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建设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

(四)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十一、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省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和议案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省政府规章草案、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4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至少于会议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长、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可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二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省政府办公厅要做好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建议,经秘书长报省长同意后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和省政府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避免层层重复召开视频会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四、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应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拟提请省委审议、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经省长同意。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七、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八、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二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秘书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属省政府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以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由省长签发。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市、县(区)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依照经批准的简报目录向省政府报送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省政府。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未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市、县(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市、县(区)政府报文。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一、省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三、不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强化“督帮一体”,加大督查调研力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四、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省政府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五、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督查激励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展意识,讲政治、守规矩,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着力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切实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赣,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赣,应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请省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省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基层群众和经营主体服务,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正普惠的数字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四十八、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0日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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