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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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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20219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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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根据《安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或参与我县县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拟定县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数量轮换计划,向县政府提出轮换申请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安远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联合下达,指导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入验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轮换的损失、损耗进行审核。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督促承储企业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按照国家及农发总行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业务的管理,在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根据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负责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进行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六)做好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的申请,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数量、品种、年限的计划建议,县农业农村局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向县政府提出轮换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采取相应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一)先销后购轮换。粮食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还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贷款。粮食购进时,根据轮换计划新核定的库存成本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

(二)先购后销轮换。由县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有关规定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

(三)边销边购轮换。由县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资金需求按有关规定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申请贷款,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根据企业粮食轮换进度,在企业购买时发放贷款,销售时收回对应贷款。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一年。考虑品种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或推迟一年安排轮换计划,但所有储备粮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当报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架空期(如同意延长,则以延长的架空期限计算)的储备粮管理费用,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采购(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轮入每批竞价交易基价应当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挂牌交易。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库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库(罐),实行定仓(罐)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检测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每年秋季普查按国家规定的扦样办法进行现场扦样,仓内封样,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查结果由承储企业统一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者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低于标准的粮食,就地划转为商品粮(油),由储存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应当按照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明确的时限完成。如错过收购季,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批准,延期至同品种下个收购季节轮入。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收到储备粮轮出销售货款后,必须全额归还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贷款;轮入粮时根据轮换计划按新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申请贷款,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确保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三)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严把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关,轮入粮油达不到县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五)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县级储备粮品质非自然劣变,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要提前轮换的;

(六)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

(七)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八)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十)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补贴的;

(十一)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

(十二)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负责解释。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1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