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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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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若干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经营风险、债务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企业规范、有序运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办字〔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定。

一、强化履职尽责主体责任意识

1.县属国有企业是生产经营法人,是本企业经营管理等责任的法定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系列重要论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推进改革创新、聚焦主责主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等各方面,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对县属国有企业既要严管,增强依法经营意识、遵纪守规意识;又要宽容,营造能干事、愿干事、敢干事创业氛围。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依法合规和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

二、强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立项、审批与管理

3.严格项目立项。县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对已列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项目,由县发改委向相关县属国有企业下达立项计划;对未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项目立项,不得安排县属国有企业建设或代建,县级财政及县属国有企业不得安排项目前期费或建设资金。

4.严格投资决策。县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21817日签署。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金筹措方案(含项目收购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按规定开展投资决策审核。其中,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由项目建设报县政府审议确定。未通过投资决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投资决策审核办法由县发改委另行制定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拟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应在批复初步设计后,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单位)会同相关县属国有企业拟定EPC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议确定。

5.依法依规做好项目预算、结算审核。所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预算、结算审核,做好资产入账或交接工作。项目预算、结算审核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6.严格管理工程增量。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经批复或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增量的,必须先审批。工程增量管理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文件和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经营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7.对经营性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投资计划可以为投资项目,也可以为投资规模(或额度),但应当明确投资方向和领域,投资计划由企业履行内容决策程序后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议确定。年度经营性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每年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但须从严控制。经县政府审议确定的年度经营性投资计划(投资规模)范围内的项目,企业仍须严格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实施

8.严格年度计划外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对未纳入投资计划或累计新增加的国有出资部分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严格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后,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审议确定;国有出资部分总额2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实施。

四、规范融资审批与管理

9.实行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融资)计划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融资计划(规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政府审议确定。年度融资计划(规模)每年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融资给予政策、业务等指导。

10.严格年度融资计划(规模)外项目审批。每单笔融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企内部决策后报县政府审议确定;每单笔融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实施。因抢抓利好窗口期需要拟进行计划外融资或超计划规模融资的项目,企业可先向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口头请示,同意后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五、规范债务、担保及出借款审批与管理

11.县属国有企业要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融资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债务风险监测管控。不得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将企业债务变相转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一企一策原则将降低资产负债率和防控债务风险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县审计局应当将降低资产负债率和防控债务风险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12.加大县属国有企业负债统筹管控力度,全面掌握债务风险底数,严格企业融资举债上限管理,确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突破资产负债率警戒线进行对外融资。

13.除列入企业主责主业范围的金融类业务外,县属国有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融资进行担保或支持转贷业务或提供资金出借。需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按股权比例担保,其他股东的担保同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对控股且实际控制和主持经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的,其他股东必须严格落实足额充分的反担保措施并且履行法定手续。

对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和企业集团内部的融资担保额度,参照对外融资计划管理程序。

14.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非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提供资金出借。通过市场化方式为非本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主要是发债)提供担保或提供资金出借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且确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上限。

六、规范合同及资金使用审批与管理

15.县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项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同一经济事项,应当签订整体合同,不得拆分合同和重复签订合同。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县属国有企业使用经上级审定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或企业自主经营的大额项目资金,应当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研究讨论、审核审批。对需要招投标的工程建设、资产购置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应当实行招投采购管理。严格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合同工程项目总价结算前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的80%。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规范招标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

17.企业应参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招标采购方式、限额、审批程序和权限,应参照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18.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3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9.企业国有资产出租。除工业标准厂房外,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0.企业国有资产置换、报废、报损。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100万元(含)以上,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1.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捐赠、有偿转让、核销。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10万元(含)以上,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和捐赠,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22.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大力实施党建质量过硬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迈上新台阶。深化党建入章成果,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建入章全覆盖,推动向进入、交叉任职向二、三级企业延伸,压实压紧国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3.抓实县属国有企业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大培养年轻管理人员和市场化引才力度,着力锻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有企业人才队伍。

2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氛围。设置党委的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督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九、强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5.把县属国有企业列入县委巡察重点单位,实行审计全覆盖。持之以恒抓好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建立完善监督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监事会日常监督,发挥好监督探头作用。

26.强化责任追究。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各级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的意见应记录存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十、其他

    27.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办)出资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质性控制子公司。

28.之前印发的县级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

29.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安远县财政局承担。

30.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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