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告知书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告知书
全乡广大农民朋友:
为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塘村乡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2. 秸秆露天焚烧危害多,污染空气,影响交通,破坏土壤结构,还可致火灾。
3. 秸秆综合利用好处多,可将秸秆切碎还田,腐熟还田,还可用作饲料、基料、燃料棒。收割季节,农户可以参加秸秆翻耕还田作业,肥沃土壤。
4. 严格处罚秸秆焚烧行为,在露天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非法焚烧秸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元—2000元罚款,取消相关农业补贴。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5. 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罚。
农民朋友们,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为保护蓝天、绿地、碧水,为建设生态家园作出贡献!
举报电话:0797-3763110
塘村乡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