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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不报备、故意隐瞒行程,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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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

然而就在大家万众一心携手抗疫之际

仍有个别人员无视疫情防控规定

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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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返乡不报备、故意隐瞒行程

这三人被判刑

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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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2年1月22日,贺某某和韩某驾驶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近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2022年9月1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某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导致805人被隔离,家属曹某某、黄某某等3人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法律后果



      1.隐瞒行程、不如实报备行程信息(尤其是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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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通过微信扫“入赣报备”二维码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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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赣通码”或扫“赣通码”二维码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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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话报备

鹤子镇疫情防控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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