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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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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表

已确认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情况

行政裁量基准

制度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职权主体数

授权主体数

委托主体数

在岗在编人员数

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数

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数

培训

次数

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项数

涉及行政执法单位

是否公示

年度行政裁量基准

现有行政裁量基准总数

是否录入平台

总数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其他行政行为

总体备案数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是否经法制审核

行政许可

清单数

行政处罚

清单数

行政强制

清单数

行政检查

清单数

其他

1

0

0

5

5

0

2

0

6

0

0

0

0

6

0

6

0

0

0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数据

2.培训次数为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次数和综合培训次数总和

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情况中的“是否公示”是指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是否按照行政执法公示要求,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

4.年度行政裁量权基准数,省级单位统计梳理、细化并经公布的行政裁量基准数,市级及以下单位统计与上级部门对接的行政裁量基准数现有行政裁量基准总数统计现有公布有效的所有行政裁量基准数。

5.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总体情况“是否经法制审核”指全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撤销许可

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1

长沙乡人民政府

6

6

6

0

0

合计

6

6

6

0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1

长沙乡人民政府

0

6

0

0

0

0

0

6

90240

合计

0

6

0

0

0

0

0

6

9024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参考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吊销许可证,(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长沙乡人民政府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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