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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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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赣江新区安委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2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第八条 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单位内部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况紧急的,或者本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不便于向本单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监管部门核查,下级监管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及“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时,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各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监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年初首月报上年度)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完成本地区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时上报。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8年2月26日原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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