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子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奖惩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我镇森林资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奖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本奖惩实施方案,压实我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扑灭我镇森林火灾,常态化抓早抓小森林防灭火工作,争取森林火灾零发生。
二、考核内容
(一)宣传工作。各村(居)要在主要路口粘贴森林防灭火宣传公告、设置森林防灭火劝导站,并及时在村务公开群微信推送森林防灭火宣传。
(二)巡逻巡查。各村(居)安排村(居)干部、护林员每日巡逻巡查,巡查覆盖果园、山场、田埂等重点场所,杜绝一切野外用火。组织20人以上机动扑火队,制定名册。
(三)违法打击。及时发现森林火险,及时上报火险点,对纵火人员依法现场逮捕并实名公告。
(四)失责处罚。各村(居)要压实防火责任,对出现森林火灾的村(居)、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护林员将进行问责及处罚。
三、奖惩标准
(一)村(居)奖惩标准。
1. 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扑灭,造成火势太大需县应急管理局专业扑火队前往扑灭情形的,对村(居)给予扣除2000元工作经费处罚。
2. 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扑灭,造成火势大需镇组织机动组前往扑灭情形的,对村(居)给予扣除1000元工作经费处罚。
3. 未有效预防,巡逻巡查及劝导不力,以至发生森林火灾但未达到上述村(居)奖惩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情形的,对村(居)给予扣除500元工作经费处罚。
4. 年内发生2起以上被上级认定为火灾的,取消所在村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二)干部、护林员以及其他人奖惩标准。
1. 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扑灭,造成火势太大需县专业扑火队前往扑灭情形的,对村(居)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干部各给予扣除200元绩效考核处罚,责令火灾发生所在责任区护林员辞职,并扣除火灾发生所在村全体护林员当月绩效。
2. 未有效预防,巡逻巡查及劝导不力,以至发生森林火灾但未达到上述干部奖惩标准第一条情形的,对村(居)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责任区村干部各给予扣除100元绩效考核处罚,责令火灾发生所在责任区护林员辞职。
3. 每发现一起野外用火情形的,对村(居)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责任区村干部各给予扣除50元绩效考核处罚,扣除责任区护林员当月绩效。若全年连续发现3次(及以上)野外用火情形的,责令责任区护林员辞职,责任区村干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若全年连续发现5次(及以上)野外用火情形的,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 被县级以上督查组通报的,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责任区村干部扣除200元绩效考核处罚,责令发生野外用火所在责任区护林员辞职。
5. 对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给予绩效考核处罚的同时移交镇纪委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6. 向鹤子镇防火办(电话:3778110、钟18107972462、管18720792619)举报一起发生野外用火情况的(烧火土、烧田梗、烧板药灰及烧秸秆等),且录取到点火人现场视频并查处属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200元的奖励;并将对违规用火者进行顶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