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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安远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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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安远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

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要求,经政府同意,现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名单公布如下。

1.安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安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3.安远县教育体育局

4.安远县公安局

5.安远县民政局

6.安远县司法局

7.安远县财政局

8.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10.安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安远县交通运输局

12.安远县水利局

13.安远县农业农村局

14.安远县林业局

15.安远县商务局

16.安远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7.安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8.安远县金融服务中心

19.安远县统计局

20.安远县应急管理局

21.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22.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安远县行政审批局

23.安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4.安远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5.安远县保密和机要局

26.安远县鹤子镇人民政府

27.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

28.安远县三百山镇人民政府

29.安远县镇岗乡人民政府

30.安远县凤山乡人民政府

31.安远县高云山乡人民政府

32.安远县欣山镇人民政府

33.安远县新龙乡人民政府

34.安远县车头镇人民政府

35.安远县版石镇人民政府

36.安远县蔡坊乡人民政府

37.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

38.安远县重石乡人民政府

39.安远县龙布镇人民政府

40.安远县长沙乡人民政府

41.安远县浮槎乡人民政府

42.安远县塘村乡人民政府

43.安远县双芫乡人民政府

注意事项:

1.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审核。

4.国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门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安远县司法局

2025627

关于公告安远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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