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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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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我办《关于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府建办字〔20194)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安远县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如行政事项集中至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行使,则相应由承接该项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实施和解释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清单之外无证明”。要积极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替代证明事项,杜绝各类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和循环证明,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安远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914


附件

安远县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名称(用途)

实施层级

索要证明单位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二)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市、县

教育部门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2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三)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部门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3

延期事由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县

公安部门

服兵役、出国(境)或者其他延期事由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

4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县

公安部门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5

因失火造成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县

公安部门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

6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县

公安部门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

7

结婚证

户口登记

市、县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8

婚姻状况证明

户口登记

市、县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或法院

9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县

民政部门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10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县

民政部门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11

立项文件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市、县

民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12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市、县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13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14

最低生活保障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15

残疾人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部门

残联组织

16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民政部门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17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18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19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20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21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22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23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24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25

收养登记证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市、县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26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县

司法行政部门

原工作单位

27

同意兼职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县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所在的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委会

28

经济困难证明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市、县

司法行政部门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

资产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市、县

人社部门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30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市、县

人社部门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31

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市、县

人社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2

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市、县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3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市、县

人社部门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3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市、县

人社部门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35

营业执照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市、县

人社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6

就业创业证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市、县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37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市、县

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38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市、县

住建部门

第三方机构

39

住房证明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市、县

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0

住房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市、县

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1

营业执照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2

营业执照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3

营业执照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4

营业执照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5

营业执照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47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部门

48

车辆行驶证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部门

49

营业执照

客运站站级核定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50

验收合格意见

客运站站级核定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51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市、县

交通运输部门

检测机构

52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3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取水许可

市、县

水利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4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5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6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7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8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59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6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61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6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市、县

水利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

63

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社保管理部门

64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65

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66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

67

植物检疫证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68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学校或人社部门

69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70

草种烘干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草种烘干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71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草种生产地检疫机构

7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73

水域无纠纷证明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74

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以上渔业渔政部门

75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培训机构、学校或人社部门等

76

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三等甲级医院

77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渔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7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

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或人民法院或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

79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

保险公司

80

水域无纠纷证明

水域滩涂养殖(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81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82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农机管理部门

83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84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85

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市、县

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86

组织机构代码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部门

87

组织机构代码证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部门

88

组织机构代码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部门

89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90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91

组织机构代码证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部门

92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提供)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委

考试(考核)组织机构

93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委

村医疗卫生机构

9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95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96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市、县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部门

9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岗位考试合格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市、县

卫生健康委

考核机构

9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99

法院判决书

再生育确认

卫生健康委

法院

100

离婚证

再生育确认

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门

101

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公示情况说明

再生育确认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102

结扎证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部门

103

入伍证明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人民武装部门

104

退伍证明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部队

105

无固定收入证明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人社部门

106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入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7

原评残审批材料证明复印件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8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9

原《残疾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0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市、县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111

火化证明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市、县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殡葬管理部门

112

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市、县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3

原残疾军人证明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4

居民死亡证明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医疗卫生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15

火化证明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殡葬管理部门

116

入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人民武装部门

117

退伍军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部队

118

烈士证明书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9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20

单位公函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申请人所在单位

121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22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三)烈士子女

市、县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2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1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12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26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127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县

林业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28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市、县

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129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市、县

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130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131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二)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132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市、县

林业部门

金融机构

133

批准建设文件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市、县

林业部门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134

人员资质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市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市、县

文广新旅部门

人社部门

135

场地来源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市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市、县

文广新旅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136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无线业务审批2.无线业务审批

市、县

文广新旅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

137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市、县

文广新旅部门

申办机构所在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38

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一)由医保部门认定的相关人群

医疗保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注明:如行政事项集中至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行使,则相应由承接该项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



关于印发《安远县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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