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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矛盾,我来调】墙根下的悲剧之致命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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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这墙砌过界了,占了公用巷道!”安远县孔田镇的巷弄里,魏某认为李某砌墙占用了公用土地,双方发生口角。这场一尺墙界引发的争吵中,魏某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魏某的死因进行鉴定,查明魏某死亡前与他人吵架(口角)引起的情绪激动为死亡诱因,情绪激动的参与度为10%~20%。事发后,魏某的家属要求李某进行赔偿并在李某家门前摆放花圈,且有损坏李某家中财物的过激行为,双方矛盾如同砌错的砖墙,每一道裂缝都透着积怨。

孔田司法所在了解纠纷情况后主动出击,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与镇村干部、民警入户走访“稳情绪、防激化”;对当事双方开展普法宣传“指路径、明法理”,引导双方合法维权,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联合法庭、派出所组成调解小组,充分发挥“大堂治理”人民调解作用,邀请双方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者共同参与,一边算“法律账”,一边讲“邻里情”,经多元调解形成合力,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表示谅解,纠纷圆满解决,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

02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魏某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发生争吵,双方行为都存在不当之处。根据公安机关分别给李某及在场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可见争吵时李某对魏某存在辱骂行为,结合魏某的死因鉴定情况,可以认定李某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事发时李某对魏某死亡的后果难以预料,且李某主观上没有致魏某死亡的故意,因此李某虽有过错亦较为轻微,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魏某家属在李某家门前摆放花圈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李某的居住安宁权,还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魏某家属损坏李某家中财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李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边界意识是邻里和谐的地基,先画明白线,再砌安心墙;在争吵前做好情绪管理,给怒火装个“安全阀”。“情绪激动≠违法免责”,当亲属离世引发悲痛时,法律允许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但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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