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起鸡啼响续声,乡村萌翠溪流澈。”“鸡鸭成群晚不收,桑麻长过屋山头。”……这些诗句生动地展现了乡村生活的宁静与和谐,然而如今却因为一声声的鸡鸣声使得邻里间和睦相处的画面不复存在。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镇岗乡涌水村村民刘某家的鸡舍说起。刘某在自家院内搭建的鸡舍与西侧欧阳某某母亲的卧室仅数米之隔,而欧阳某某的母亲于2024年因冠心病术后居家休养,医生强调需保持安静的环境。但是刘某家的鸡群每日清晨和傍晚都会频繁打鸣扑腾,欧阳某某认为刘某家的鸡群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他的母亲休养康复。

2025年3月26日,欧阳某某首次登门主动协商,提议刘某迁移鸡舍或控制养殖规模,刘某认为欧阳某某多管闲事,以此为由拒绝协商。翌日,欧阳某某携母亲病历本登门进行二次协商,刘某却称“畜生叫唤,人管不了”。欧阳某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司法所寻求帮助。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解。
工作人员对刘某家院子及鸡舍进行了现场勘探,起初刘某对工作人员存在抵触心理,认为欧阳某某故意找茬。为避免双方直接产生冲突,更好地化解矛盾,司法所工作人员采用背对背与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调解工作,同时联合村支书、村小组长形成调解合力。对于欧阳某某,工作人员给予他充分的倾诉空间,耐心倾听他的烦恼与困扰,对他遭受的不便表示理解和同情,从而建立起对工作人员的信任。对于刘某,工作人员则从养鸡不易入手,缓解他的抵触情绪,随后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劝导刘某要换位思考,告诉他邻里之间相互帮助的重要性。

此外工作人员还以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向刘某解释了他在养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并且通过列举实际案例展示此类纠纷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刘某最终意识到邻里间应相互理解,和睦相处的道理,表示会迁移鸡舍位置并将养殖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这次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邻里之间的矛盾,让双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关怀,同时也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区氛围,让大家明白,遇到问题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是可以解决的,邻里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才是幸福生活的基础。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某建造的鸡舍虽然在自家院落中,但鸡鸣噪声直接影响相邻欧阳某某家的正常生活,尤其是病人的休养,违反了相邻关系中“方便生活”的原则。欧阳某某多次主动协商并提出合理建议,但刘某屡次拒绝配合,甚至以“畜生叫唤,人管不了”为由推诿,此行为未履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案中,刘某作为鸡舍的建造者和鸡群的饲养者,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他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影响欧阳某某正常生活。然而,刘某的鸡群产生的噪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定义了噪声和噪声污染的概念。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则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安小司温馨提示
良好的邻里关系需要双方积极沟通,在邻里生活中,与邻居发生矛盾或分歧时,应主动开启沟通渠道,坦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想法,同时也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理解和包容彼此的生活习惯和困难,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此外,我们都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白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