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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白人”加油站】父亲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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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时候只顾潇洒

"抛妻弃子"

年老了能回来要求子女赡养吗?

一起来看看吧

对在子女幼时离家出走、自己老后归来的父母,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案例:二牛与红花在20世纪70年代相识相知,后于1977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那个时候信息不发达,法律也不健全,双方当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红花当时已经是再婚,其结婚时带一个乖巧可爱的女儿小红,是她与前夫所生,当时已经1岁了。

两年后,夫妻二人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花。1979年,二牛突然离家出走,之后便一直杳无音讯,直到2019年,二牛才被亲属从海南的救助站找回。二牛自离家至归来已四十余年,七十多岁高龄的二牛早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自己难以生活,迫于无奈的二牛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和小花履行赡养义务。二牛诉称小红和小花在原告离家出走前一直随自己和其母亲红花一起生活。对此,小红及小花均予以否认,称在此期间,小红实际上一直和小红的姥姥一起生活,并没有和二牛一起生活。小花也认为自己并没有赡养父亲二牛的义务,故表示拒绝赡养二牛。

安小司分析

本案中,虽然二牛与红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早已形成了事实婚姻的关系,因而二牛与小红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二牛在小红年幼时即离家出走,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离家出走前小红受到了他的抚养和教育,故小红对二牛不负有赡养义务。亲生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本案中,二牛虽在小花幼时离家出走,40年后才回来,具有一定过错,但这显然不能成为小花拒绝赡养父亲的理由,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义务亦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于情于理小花应该赡养二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父母赡养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为前提,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是指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虽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但此两项义务并非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它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一种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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