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月黑风高、狂风大作的晚上
大风将家旁边的大树刮倒
正巧和隔壁邻居的房顶来了个亲密“摸头杀”
而邻居遭遇“飞来横祸”
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这“飞来横祸”要从镇岗乡龙安村村民钟某家的杉树说起。十几年前,钟某在自家屋旁,距离邻居陈某家房屋3米多的位置种植了一棵杉树。树一天天见长,如今已经高达十几米,直径三十多公分。7月2日,因发生恶劣大风天气,钟某家的杉树被风吹倒,径直倒在了陈某家的房屋上,所幸陈某一家均搬至县城居住,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后,钟某及时联系上陈某将情况说明了,双方联系村委会商讨处理和赔偿事宜。钟某称“树是被风吹倒的,不是人为砍树,属于天灾,不应由其个人进行赔偿,应由国家进行补偿”,后经乡调委会人员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后,钟某也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尽快安排处理倾倒的杉树以防危险再次发生,并妥善修复损坏房屋。
法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钟某作为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案涉树木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应当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其树木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钟某的树木距离陈某的房屋较近,且其高度远高于陈某的房屋,明显增加了陈某人身和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是钟某未能采取措施对案涉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钟某的树木因刮大风倾倒,并导致陈某的房屋受损,表面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钟某的树木距离陈某的房屋较近,且案涉树木高大,如果钟某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对案涉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故不能认为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钟某对案涉树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其树木在大风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钟某存在过错,并已经构成侵权。钟某应当对其过错行为及对陈某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小司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突发的物件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与维护,适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维护修缮。同时,作为受害人应当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尽可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保留相关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