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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主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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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主要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业务:

一、证明法律行为:各类经济、民事合同(协议);委托书、赠与、遗嘱、财产的分割、转让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拍卖、招标、抽奖、评奖:收养关系、亲子认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产权界定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继承权、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三、办理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保全证据、清点财产、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务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五、办理提存: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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