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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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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分级审批,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要求,我委草拟了《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文稿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登录网站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6日。

邮箱:ayfgw2011@163.com

地址:安远县发展改革委三楼办公室(安远县欣山镇青年路26号),联系电话:0797-3732196。

附件:《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安府办发〔2024〕1号),制定本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增量承诺制是指项目中标单位在项目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项目可能发生的工程增量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程序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承诺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中标单位增量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承诺严格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不出现“先实施后报批”“化整为零”等违规行为。如存在虚假申报或违规操作,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自主承担工程增量产生的相应费用及责任、纳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理。

第五条承诺函需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增量审批的必要附件。

责任追究

对违反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中标单位:通报批评、自主承担工程增量产生的相应费用及责任、纳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2.其他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新开工的项目及6月15日前已开工但未发生工程增量的项目执行本承诺制;6月15日前已开工且确已发生工程增量的项目,6月30日前完成全面清理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项目一律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工程增量产生的相应费用及责任。

附件: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函


附件

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承诺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安府办发〔2024〕1号)及相关规定,我单位就XX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实施办理工程增量事项,不实施“先施工后报批”“化整为零”等违规行为。如存在虚假承诺或违规操作,我单位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自主承担工程增量产生的相应费用及责任,并承担违规违纪违法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备注:本承诺函一式份,县发展改革委、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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