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务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