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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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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故意隐瞒流调信息

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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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一、多次无故拒做核酸检测被处罚


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某超市上班的员工王某(女,53岁)无视社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丰泽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7月17日以来,山东省兰陵县违法行为人杨某生(男,53岁,兰陵县磨山镇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已对杨某生依法裁决行政处罚。


二、故意隐瞒流调信息被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1日、12日,罗某(女,江西丰城市人)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流调信息,欺骗工作人员,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社会影响恶劣。目前,罗某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被处罚

2022年9月1日上午,江西吉水县群众张某来到大润发超市时不配合工作人员“三验一查”工作,还口气嚣张地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城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经过核查,发现张某没有场所码核验记录,也不配合工作人员查验相关信息。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吉水县公安局对张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下19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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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同时也是为防疫出力。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来源:江西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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