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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访问量:

安远县乡(镇)赋权审批服务事项

2022年

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账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4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6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7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8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査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10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11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12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13

2000元以下农机购置补贴14

乡村兽医备案16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8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19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0

稻谷补贴发放23

生育服务卡办理2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25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2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27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29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31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33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査)34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3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査)38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40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4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43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4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

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账

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账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

5.《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7.《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1〕14号)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

所需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3.医院收费票据或药店购药发票、费用清单或处方底方、出院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

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7.《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

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事项名称: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两寸白底彩色免冠相片6张

4.疾病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如果上了钢板,还要下了钢板出院记录

5.乡(镇)残联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事项名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

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査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事项名称: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査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办理时限:即办

所需材料:

1.不动产权证

2.房屋租赁协议

3.甲、乙双方身份证明;若是公司的,提供统一机构代码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授权委托书

3.身份证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5.书面申请书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事项名称: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所需材料:

1.身份

2.户口本

3.申请书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5.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审核审批表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事项名称: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季度办理,季度审批

所需材料:

1、补助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4、无领取社保证明(原件一份)

5、社保卡账号(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公示照片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7、当选证书或相关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事项名称: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第二条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

3.银行账号

4.两寸免冠照片

2000元以下农机购置补贴

事项名称:2000元以下农机购置补贴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49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2.《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3.《江西省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操作程序一)提交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窗口或通过“江西农机APP”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由各乡镇便民中心统一收好资料。并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二)申请补贴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较大的要重点核实,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

乡村兽医备案

事项名称:乡村兽医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17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所需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3.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5.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6.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7.法人代表身份证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蚕种生产许可证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3.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5.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6.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7.法人代表身份证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2.《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过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有品种标准、育种方案,系谱档案和技术资料齐全;(五)实行雨污分流,有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利用设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一级种畜禽扩繁场、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域性种公猪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扩繁场、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场址位置平面图和场内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二)品种来源证明、生产经营技术力量证明;(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说明;(四)用于育种、动物防疫、化验、无害化处理等仪器设备清单;(五)畜禽品种标准、饲养技术规程、选种选育方案;(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场址位置平面图和场内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5.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6.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7.法人代表身份证

8.营业执照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稻谷补贴发放

事项名称:稻谷补贴发放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

2、《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城市社区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安府办字[2022]55号)

3、安远县下达的当年稻谷补贴发放方案及粮食生产方案等

所需材料:

1.本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的对公账号

生育服务卡办理

事项名称:生育服务卡办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正)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所需材料:

1.女方身份证正面

2.女方户口本户主页

3.女方户口本户本人页

4.男方身份证正面

5.男方户口本户主页

6.男方户口本户本人页

7.结婚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事项名称: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发布)工作规范(一)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二)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结扎证

5.学生一寸相片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身份证

3.户口簿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5.一卡通账号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事项名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

1.《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所需材料:

1.2寸彩照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劳动合同

5.工资流水

6.“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所需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3.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査)

事项名称: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査)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发布)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2.《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

3.《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健委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发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退役军人证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事项名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3.《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

2.本人书面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以及现遗留功能障碍加重情况。

3.退伍证、烈士证明书(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本人银行开户账号(社保卡)

5.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6.其他必要材料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査)

事项名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査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

2.本人书面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以及现遗留功能障碍加重情况。

3.退伍证、烈士证明书(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本人银行开户账号(社保卡)

5.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6.其他必要材料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事项名称: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

2.本人书面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以及现遗留功能障碍加重情况。

3.退伍证、烈士证明书(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本人银行开户账号(社保卡)

5.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6.其他必要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广告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所需材料:

1、填写《安远县城市管理局办证收费表》;

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收费标准:市场化运作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1、安远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表;(私人建房无需提供);

2、盖有安远县安远县自然资源局印章的《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窗口收费一单清审批表》;

3、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私人建房无需提供);

4、费用减免相关文件或规定。

收费标准:3元/m³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所需材料:

1、填写《安远县城市管理局办证收费表》;2、基建或其他现场图。

收费标准:0.04-0.3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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