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九龙嶂自然保护区是我县人民政府1996年7月批准设立的县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6000公顷。2012年10月16日,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五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作出《关于同意撤销安远县九龙嶂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安府字〔2012〕62号)。由于当时对撤销自然保护区的程序认识理解不到位,且时县环保局、林业局没有及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导致未按相关程序进行撤销。2015年全省自然保护区系统录入时,县林业局由于工作人员调整,工作衔接不到位,错误将九龙嶂自然保护区录入系统,导致省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仍有九龙嶂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信息。2019年“绿盾行动”期间,省市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指出我县存在违规撤销安远县九龙嶂自然保护区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联合下发督办函,要求我县对违规撤销九龙嶂县级自然保护区行为进行追责和整改,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极坏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决定对县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对错误将已撤销的九龙嶂自然保护区录入系统的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赖伟东给予通报批评。相关部门单位须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要求对九龙嶂山场实施严格管理,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切实加强我县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