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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支持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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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鼓励支持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321

 

 安远县鼓励支持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赣州市发展全域旅游行动方案(2017-2019)》(赣市办发〔201717号)和《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精神,深入推进县委、县政府打造大旅游发展战略,加快促进我县全域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现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安远县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点)、文化旅游项目、旅游业态且在安远县注册登记缴纳税收的投资主体适用本政策意见,享受相对应的优惠政策。包含旅游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所涉及的企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旅游点、农(林)家乐、生态休闲农庄、采摘庄园基地、旅行社、旅游交通项目、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酒店、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购物中心、自驾车营地、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及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等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旅游地产及项目内旅游地产部分除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现有景区(点)改造后新创评为4A级以上景区(点)、现有项目进行提档升级打造成旅游休闲度假综合体的,且其设计方案经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新增投资建设项目享受相对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意见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第四条  项目需符合《安远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含安远县两天半旅游专项规划)要求,布局科学合理,适合安远县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算起,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完成土地摘牌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

二、用地政策

第六条  旅游景区(点)、旅游项目等开发建设用地中,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含商、住用地)的,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价格,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规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批供地。涉及县城规划区、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范围内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用地。

第七条  旅游生态景观等用地按照规划内容,涉及的农用地、林地可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按照成本价(流转、租赁费用)用地,需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审批后出让划拨供地。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采摘庄园经济等乡村旅游及森林康养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更加灵活的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四荒地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属生态公益林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适当发展森林康养旅游和林下经济项目。

第八条  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相关规定的旅游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

三、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九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0.5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由政府负责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通到项目用地红线。

第十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列为县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在景区道路、供水、供电、林相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配合做好旅游公路建设,为重点景区开设短途公交旅游专线或旅游直达客车,将标志性旅游场所标识纳入城市交通标识标牌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竞得价格超出 10万元/亩部分,在提取上缴国家相关规费后,由县财政设立安远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纳入了江西省旅游规划的重点项目(含五星级饭店)且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四、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列入了县重点旅游项目的,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对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并列入了县重点旅游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后,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各项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房地产开发、酒店除外)按100%奖励给投资方;旅游项目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所得部分50%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五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的高级管理和高技术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20201231日前,旅游企业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七条  对旅游项目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地产开发部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收取。

五、重点业态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旅游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的农家乐、休闲农庄、采摘庄园经济等乡村旅游及森林康养旅游的项目,且设计方案经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其项目范围内自行建设的路面宽3.5米以上水泥、沥青公路的,由县财政整合资金按照10万元/公里补助。正式营业后,前五年按经营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给投资业主,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经营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30%的金额奖励投资业主。

第十九条  对成功创建3A级以上(含3A)乡村旅游点、4A级以上(含4A)景区规划范围内自行建设路面宽4.5米以上水泥、沥青旅游公路的,由县财政整合资金按照20万元/公里补助。正式营业后,前五年按景区(点)范围内所有经济体经营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景区(点)发展,第六年至第十年按景区(点)范围内所有经济体经营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景区(点)发展。

第二十条  针对投资建设单一性无其他业态的纯酒店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并在五年内完成星级评定的新建星级酒店实行项目用地地价优惠奖励及建设装修奖励的政策:星级酒店项目土地依法公开出让,由投资商将成交价款先行足额缴入财政账户,再根据工程进度,由县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土地挂牌成交价款中酒店用地的全额价款(剔除征收成本和报批费用)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方式,按项目正式动工后奖励10%、主体工程封顶后奖励40%、按既定星级标准完成装修并营业后奖励30%、酒店成功挂牌星级后奖励20%分四次奖励给投资商用于项目建设。另以酒店计容建筑面积的建设、装修项目再给予奖励,由县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按三星级饭店500/平方米、四星级饭店1000/平方米、五星级饭店2000/平方米给予投资方奖励。在依法取得土地并缴清出让金,酒店建筑达到正负零后,按酒店计容建筑面积装修奖励的10%给予拨付;主体工程封顶后奖励30%;按既定星级标准完成装修并营业后奖励20%;酒店成功挂牌星级后30日内奖励40%。此外,自饭店建成起营业五年内,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评四星级及以上的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的90%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投资入驻我县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国内知名酒店品牌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宾馆酒店建设项目,在建成并对外营业后,经参考中国饭店协会、中国品牌网等专业协会、网站的评选公示内容及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县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知名酒店品牌入驻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酒店转型发展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符合旅游规划且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主题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发展农事、养生、体育、民俗等主题特色民宿,符合旅游规划且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成营运的,投资达到100万以上的民宿酒店,一次性给予2000/床位补贴。对流转民房兴办主题特色民宿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流转民房10—19间(自然间)的奖励1万元,20—29间的奖励2万元,30—39间的奖励3万元,依此类推,每增10间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协会(如:摄影协会、户外运动协会、房车协会等)到安远县组织开展创客活动、打造创作基地,每年累计组织600人次以上会员来安远县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3万元/年;每年累计组织400人次以上会员来安远县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2万元/年;每年累计组织200人次以上(含200人次)会员来安远县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奖励协会1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4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内及周边投资经营,并新评定为赣州礼物旅游商品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9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籍安远并专营安远旅游线路,具备自有5部且每部核定座位在35座及以上高级客车的专业旅游汽车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取得省内、省际包车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公路沿线指定区域连片种植马鞭草、向日葵、月季花、郁金香、油菜花等景观花卉、果木等作物,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0亩以上、观光花卉达50亩以上,有显著景观效果的开放型景点,经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每年按200/亩的标准进行补助,但同一企业同一地点种植农作物每年限申报补助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不低于10人的社会、个人投资的文化演出队伍、演艺经济组织等团体,在景区(点)驻场演出安远地方文艺戏曲(针对游客,每周至少演出两天,每天3场,每场时间不低于1.5小时)一年以上的,经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每天补贴2000元,每年累计总补贴不超过2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研发具有安远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成果,获得国家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7.5万元、二等奖4.5万元、三等奖3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5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省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4.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市财政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获得市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75万元(市财政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奖的研制、开发企业和个人,按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旅游大项目落户安远,对投资规模和规划设计理念符合安远旅游发展规划的大项目并落地本县后,其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其中,投资额在0.5亿元—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 

六、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A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A450万元、4A90万元、3A30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3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1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新评定的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20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4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50万元,省级60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A90万元、4A30万元、3A15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旅游饭店15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45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15万元、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7.5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2.5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金宿级12万元、银宿级6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4万元、2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30万元、四星级12万元,全国百强”75万元、省内十强”15万元(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50万元、10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4万元,25万元、5万元)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厕所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AAA9万元/座、AA6万元/座(其中市财政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县财政分别配套奖励3万元、2万元),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奖励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

七、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旅游企业参加由县文旅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万元;对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安远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不低于6个月的县内外旅游企业,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给予版面广告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万元。

第四十条  年度内累计组织来安远团队游客500-999人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元;组织1000-2999人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0元;组织300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5元。年度内组织总人数10000人以上外地旅游团队到安远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年度内单个旅行社组团人数奖励最高20万元。以上组团游客必须在安远县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县内旅游景区(点)才能列为有效计奖人数(以县文旅局针对组团游客景点门票数量、住宿天数的统计数据及县财政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由各乡(镇)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组织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经县政府同意后,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原则上给予乡镇10-20万元的补助。

八、金融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融资担保体系,推行不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抵押等多种形式抵押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将乡村旅游贷款纳入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小微信贷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九、人才扶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在安远从事导游讲解职业并新考取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景区景点(含乡村旅游点)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从事导游工作的,一次性按以上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在安远从事导游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的,按高级导游员5000元、中级导游员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按国家级10000元、省级8000元、市级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其他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县级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政策资金来源及兑现程序

第四十五条  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含省、市相应奖补资金,涉及县级奖补资金从县财政设立的年度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票据、奖牌、奖状等)于每年1231日前向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报。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拨付申请,兑现政策。

第四十六条  加强各类奖补资金预审、申报、核拨、支付的全程监管,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要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意见由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01231日止。本政策意见印发前签订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与我县此前出台的旅游扶持相关政策相冲突、矛盾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附件

安远县鼓励支持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开户银行

 

 

申请项目名称及理由(佐证材料可另附)

 

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