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办公室 > 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协调性,县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076号)

(二)《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安府字〔2016153号)

(三)《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老城改造受理审查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安府办字〔201424号)

(四)《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号)

(五)《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扶贫开发项目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3号)

(六)《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东江源区封禁管护工作的通告》(安府发〔200648号)

(七)《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东江源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字〔200693号)

(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封禁管护工作的通告》(安府发〔200849号)

(九)《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字〔2008176号)

(十)《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12164号)

(十一)《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工业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字〔201343号)

(十二)《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府办发〔201617号)

(十三)《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18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发〔201614号)

删除第三条第5已入选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家居建材行业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通告》(安府字〔201528号)

删除第二条中的对经营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年审。

(三)《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进一步落实稀土开发管理监管责任意见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9号)

增加生态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非法开采和因非法开采造成环境污染、非法占用、破坏林地、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案件内容。作为第二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的第(十)项。

(四)《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远县城市建设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736号)

删除第二条第三款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经本县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后,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