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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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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统字2022102

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本局各单位:

  《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2211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

  20221122

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全面了解江西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摸清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江西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服务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及相关统计制度方法,对企业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具体认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于统计目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调查单位的界定,主要包括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必须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所确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代码,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企业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范畴。

  (二)准确性。企业认定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认定材料完整准确、相关数据真实可信、审核认定深入细致、数据评估科学严谨,努力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企业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开放性。基于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数字经济研究认识以及统计工作水平的提升,对企业认定实行动态开放,在严格执行现有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包容审慎、开拓创新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并采取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特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考量,以便及时全面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四)严肃性。企业认定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严格遵循认定方法,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对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过程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责。

  第五条【责任分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工作在省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省统计局设管处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及确认,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普查中心及各市、县(区)统计机构按职责分工落实,履行企业审核认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对《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中未带“*”号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对带“*”号的行业小类分专业筛选认定。

  第七条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一)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39大类、2330266426653475349134923493356235633824382538323833387438914011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二)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2462*的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1.产品主要安装在室内游乐场所;2.属于电子游乐设备(通常指自身装荧光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其他电子游戏机等,其产品特点为设备中存在数模转换部件)。

  (三)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3831*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生产的产品是在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传输方面所使用的电线电缆(通常指通信及电子网络用电缆、交通信号专用电缆、汽车线缆、机器人线缆、音影用阻燃软电缆、电子音响用线缆、CATV射频同轴器件与附件、移动通信天馈系统射频同轴器件与附件、射频电缆等)。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

  由于建筑业企业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中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交叉重复的特殊性,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4910*电气安装、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和4999*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合同中有光缆、微波、卫星、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或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或以数据服务器、运算中心、数据存储阵列等为核心,实现数据信息的计算、存储、传递、加速、展示等功能的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建筑业企业,全部归类至数字经济行业分类中的“0405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类,不再计入行业小类。

  第九条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认定标准:

  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17651775178524452735274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1935292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第十条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

  (一)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114712581218122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产品服务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6365大类、641064216422644064506490744174497517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87大类、64316432643364346439722472517272862486258626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按照其行业代码纳入对应的数字经济行业小类。

  (二)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6429*的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业企业,全部认定为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按照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将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新闻、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等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认定为数字经济030304互联网资讯服务行业小类,其余的全部认定为数字经济030307其他互联网相关服务行业小类。

  (三)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13*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数据资源交易或数字产权交易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

  (四)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企业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或量子通信或其他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试验发展活动等条件(通常指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VR/AR、边缘计算、异构计算、工业视觉算法等新兴计算关键技术,SDN(软件定义网络)、网络切片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以及量子通信和其他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试验发展活动)。

  (五)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8610*新闻业的企业,进一步甄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活动(通常指新闻发布服务和其他新闻服务)可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章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江西省统计局负责开展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全面认定工作,定期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录。全面认定时,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不带“*”号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立即认定,带“*”号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企业组织深入甄别。具体流程(见附件1)为:对需认定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安排专业统计人员对照认定标准赴企业实地开展核查,汇总提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材料至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及负责数字经济统计专业联合审核无误后报省统计局设管处,省统计局设管处会同有关专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名录库。

  第十二条升规入库时为带“*”号行业小类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专业统计人员赴企业实地开展核查,随同单位入库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系统同步申报,专业统计人员上传提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设区市统计局对应专业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设管处、普查中心会同有关专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在新增入库的同时进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名录库。

  第十三条在库的一套表调查单位需调整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提交认定材料,先行甄别判断行业代码,认定企业,再通过《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主要信息变更,申报行业代码、主要业务活动变更,省统计局设管处、普查中心和相关专业审核通过后,统一批量更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一)工业企业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内容介绍资料(包含主要产品及数字经济产品生产情况);

  4.企业生产加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照片和最终产品照片3-4张(彩色、清晰),其中必须有体现数字产品库存情况的照片;

  5.下游企业生产加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照片和最终产品照片3-4张(彩色、清晰),其中必须有体现数字产品库存情况的照片;

  6.企业数字经济产品和非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资质证书;

  4.承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的施工合同;

  5.施工现场照片(彩色、清晰);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规划;

  7.企业数字经济和非数字经济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8.其他企业经营内容可能涉及数字经济的相关材料。如住建部门批准的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与数字经济相关资质企业名单。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企业数字经济产品和非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4.其他企业经营内容可能涉及数字经济的相关材料。

  (四)服务业企业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体现数字经济活动的现场照片(研发产品照片等,彩色、清晰)或合同;

  4.企业数字经济服务和非数字经济服务营业收入构成说明和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第四章名录管理

  第十五条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录,省统计局按季度进行汇总。汇总情况作为数字经济企业数量新增日常依据,按有关规定发布使用。

  第十六条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录,主要用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监测,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实施对名录内企业相关数据的汇总、加工、处理。

  第十七条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带“*”号行业小类企业,建立有效期管理制度。企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满一年发生变化的,可申请退出;超过一年的,需再次申请,提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即可,建筑业企业还应提供上年度收入构成说明。

  第十八条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小类未发生变化、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品或服务发生了调整的,应根据企业调整后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进行重新认定、添加入名录。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各地、各专业要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录履行共同维护责任,做到“严格审核、科学精准、及时进出、动态管理”。省统计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业进行现场联合核查,重点核实新申请的数字经济带“*”号行业小类企业、已调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代码的企业和已认定有效期超过一年再次申请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现场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是否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进行校验。

  第二十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要压实相关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对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在认定中如发现企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统计局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国家统计局出台相关规范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流程示意图

                    2.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主营业务活动

1.                         

2.                        

3.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数字经济核心

产业代码

数字经济产品(服务或合同)名称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说明:本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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