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统字[2021]71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本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纪律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廉洁统计的良好氛围,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家统计局公务外出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统计公务活动“十个不得”》,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十个不得”及其他各项党风党纪规定,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江西省统计局
2021年11月4日
统计公务活动“十个不得”
一、不得违规接受和安排超规格、超标准的住宿、餐饮和交通出行。
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不得未经公务来访预约直接来访,并借“汇报”“请示”“商谈工作”等之名“跑数要数”。
五、不得在各专业数据上报和审核期间来访。
六、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七、不得在统计执法中滥用职权和包庇说情。
八、不得向与统计执法检查无关的人员泄露执法检查活动信息。
九、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
十、不得擅自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泄露和反馈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