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统计局 > 政策法规 > 其他有关文件

关于印发《安远县统计局上下班考勤与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访问量:

安统字〔2021〕3号

关于印发《安远县统计局上下班考勤与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安远县统计局上下班考勤与请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统计局

2021年3月18日

安远县统计局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印发

安远县统计局上下班考勤与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统计局干部职工的管理,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统计局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临聘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内容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上下班考勤

第四条县统计局在正常工作日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勤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五条上下班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以县政府办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县统计局采用指纹打卡的方式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指纹或人脸签到、签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打卡,必须按管理权限事先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备,否则将按照考勤机数据统计出勤情况。

第七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人员因公外出、请休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打卡的情况登记,由办公室结合考勤机数据汇总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形成《干部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报局党组审核。

第八条对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一)迟到的界定。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打卡,且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批准的,视为迟到;

(二)早退的界定。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打卡,且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批准的,视为早退;

(三)旷工的界定。没有打卡记录,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请休假

第九条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后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十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有5天年休假。

(二)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每年有10天年休假。

(三)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每年有15天年休假。

(四)新调入单位不满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年休假。

(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请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为18天(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158天(可提前15天休假),难产的增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在妻子生育时享有护理假30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第十三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七)以上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患病、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养的,须经医疗单位出具病情证明材料后,按审批程序申请病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不超过3天。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审批,视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

第十七条以上假期除年休假外,天数计算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在事前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不得先斩后奏,否则视为旷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可采用电话的方式按程序进行口头审批,并在事后2天内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休假或请假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假期结束时必须按时返岗,并履行销假手续,如情况特殊需延长假期的,必须按干管权限经得领导审批同意,延长的假期以事假计算。

第二十条县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按管理权限履行程序,假条统一交办公室留存作为考核依据,办公室应做好请销假登记工作。请假审批程序:局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报备;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局领导要严格控制好各类假期的审批,如因把关不严而贻误工作,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上下班考勤按月考核。

1、每月迟到、早退每1次扣当月绩效工资10元,全年累计超过15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全年旷工累计达到2天的,责令其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累计达到4天的,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累计达到6天及以上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当年评定为不称职。以上旷工人员扣除相应旷工天数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全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非公务人员参照执行,党员干部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内处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