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
(简明版本)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摸清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按照工作计划,从2018年开始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在总结试点地区编表经验基础上,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82号),制定本编制制度。
一、编制内容
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根据我国自然资源现有资料条件,先编制实物量账户,暂不开展价值量核算。本编制制度就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提出指导性意见。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18年开始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告年份滞后两年),编制结果暂不对外公布。各省(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在本省地市级和县级开展编表工作。
二、资料来源
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如有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应当优先采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加大统计调查监测频率,增加调查监测点,必要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和标准开展补充性调查。同一指标有不同数据来源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真评估、比较和选择,确定数据来源。
三、编制分工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制度,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木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水资源资产账户(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的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