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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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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统字〔202177

各市、县(区)统计局:

  《江西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统计局

  20211126

江西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市县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统计调查项目,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第五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制度封面、法律法规规定、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分类目录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详细的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资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行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省统计局同意。

  第八条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补充修订的,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九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制定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统计调查项目时,申请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建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继续执行和修订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四)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五)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两份邮寄至省统计局办公室,电子档发送至省统计局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

  第十二条申请公文应格式规范,公文标题为“××统计局关于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制度(方案)》的请示”,有文号、签发人。

  第十三条调查项目申请书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详细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省统计局办公室进行公文签批流转——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受理、初审——相关专业处审核——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反馈修改意见——申请单位修改制度——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项目再审——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查——局主要领导签批——调查项目内容公开。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省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国家、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补充国家、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的,应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省统计局向申请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关。审批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申请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符合前款(一)规定的,申请机关可先提交第十一条(一)(三)项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的规定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申请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申请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情况。

  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五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新建类统计调查项目“表号”按照表号编制规则制定;修订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未调整表式的“表号”为原表号,已调整表式的“表号”为新表号;“制表机关”为报表制定机关,“批准文号”为批复文号,“有效期至”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省统计局。

  第二十二条省统计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向省统计局提供调查数据和相关报告。省统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及其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赣统字〔2010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