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统计局是县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二)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并进行备案,统一管理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三)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及县委、县政府规定和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拟定全县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统计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监测;审查和审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市内各县(市、区)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市场。
(七)逐步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工作, 开展全县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十)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在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确保考核分值不低于省高质量发展考核分值。
(十一)推进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政工、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管理本局固定资产。
(二)业务股(统计执法大队)。拟定全县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监督;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组织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全县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专项调查;管理统计报表数据处理,自动化网络建设,负责统计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及行政区划的管理。组织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统计行政听证等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案件查处任务;加强对基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第四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7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