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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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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履行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管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

(九)统筹落实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推动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十一)管理联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局、人事劳动档案管理办公室等下属事业单位。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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