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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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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索 引 号:
-2021-4482677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1-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摘录
访问量: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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