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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远县版石镇永塑新型材料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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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远县版石镇永塑新型材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6MA3A29CL5F                                     

法人代表:欧阳霖渊                                                   

地址:赣州市安远县版石镇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2025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循环池露天建设,长期将雨水沟作为循环废水输送沟渠使用,并且在雨季时将废水排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放生产废水至外部环境,未落实循环废水不外排的要求。2025年3月5日晚,正值大雨天气,雨水与污水混合,溢流至雨水沟,部分污水流至厂区内,公司负责人唐某指使工人刘某某将雨水沟其中一端的封堵墙进行破碎,打开一个约15cm×20cm的缺口,大量污水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外部环境。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3月5日和7日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检测,根据江西省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5年3月5日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520mg/L,氨氮为0.062mg/L、PH为8.9mg/L、悬浮物为42mg/L;2025年3月7日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470mg/L,氨氮为2.60mg/L、PH为9.6mg/L、悬浮物为318mg/L、总磷为14.7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负责人唐某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2.你公司负责人唐某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你公司工人刘某某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关于安远县版石镇永塑新型材料加工厂年加工废塑料2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审字〔2021〕17号);5.《排污许可证》(编号:92360726MA3A29CL5F001Q);6.《关于安远县版石镇永塑新型材料加工厂年加工废塑料200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7.江西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8.现场照片、视频等。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安环罚告20254)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2万元(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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