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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州市劲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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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赣州市劲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MA37MX0A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金林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九龙工业园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督交叉检查反馈移交的问题,赣州市劲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调配、含浸、烘烤操作空间的墙体安装了一个呈正方形的排风扇,现场检查时排风扇正在运行,调配、浸漆、烘干产生的有机物废气经排风扇呈无组织状态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赣州市劲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60万高频变压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审字〔2020〕1号)、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证明。

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安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内容的规定:“未密闭,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6万—10万元”,并经本机关2023年6月19日召开的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9000元(大写:陆万玖仟圆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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