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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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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重要成果。

近年来,赣州市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为美丽赣州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条例》把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作为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并列专门条款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地块标高、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通过引入规划治理机制,控制土方的开挖和搬运,将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相结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常态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扬尘污染。

“有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所在。赣州矿产资源丰富、家具产业规模大,针对这些特点,《条例》对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竹木加工、家具生产等扬尘污染源设置条款予以规范,使《条例》立足赣州市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凸显赣州特色,如,明确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家具生产、竹木加工等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条例》明确了赣州各县(市、区)的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考虑到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在中心城区的功能定位,存在建设项目集中、扬尘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条例》对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赋权管理,规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通过建筑施工公示牌明确投诉举报单位和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通过信息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努力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形成共治共享的社会合力,为法律的实施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