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2003年4月,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全县环境统一监督管理行政职能。2019年7月重新挂牌,更名为赣州市安远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综合协调股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股、水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股,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赣州市安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和赣州市安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统筹协调;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
(6)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7)负责全县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8)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9)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登记和发证工作,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建议并督促检查;
(10)负责本辖区环境管理工作,检查本辖区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
(11)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