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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远县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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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远县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全县广大群众: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为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安远县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全县广大群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 4月 28日前书面反馈至县民政局邮箱:ayxmzj2007@126.com。联系人:杜德璟,联系电话:18679781405

    附件:《安远县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此页无正文)

安远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安远县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城乡居民骨灰安葬(发放)活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运营管理,包括公建公营及民建民营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坚持公益属性,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为导向,遵循节约土地、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运营管理应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规划编制

(一)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人口、土地、交通等实际情况,编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分布和需求。

(二)规划应明确建设规模、选址要求、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内容,优先利用荒山瘠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

第五条建设要求

(一)公建公营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作为建设主体;民建民营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建设主体,但需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和手续。

(二)公墓骨灰堂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虫、防盗等功能。严格执行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严禁建设超标准墓穴;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采用卧式碑;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墓骨灰堂应配套建设停车场、祭祀区、绿化区等附属设施,满足群众祭祀和安葬活动的基本需求。绿化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60%,营造生态、环保的安葬环境。

(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需经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公建公营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民建民营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投资建设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属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七条每个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都要明确至少1名管理员。公墓骨灰堂管理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负责对公墓骨灰堂管理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墓骨灰堂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放)选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

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新安葬(放)墓穴(格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墓骨灰堂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公墓骨灰堂主要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向其他地区居民提供服务,但需报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社区)公共账户或县属国有企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并规范殡葬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并向社会公示。征地拆迁坟墓免费安置到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所涉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费由征拆单位或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放)证明。服务合同、安葬(放)证明的示范文本以省民政部门制定公布为准。

第五章 安葬(放)管理

第十八条  丧属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运营主体提出骨灰安葬(放)申请,运营主体审核通过后,与丧属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公墓骨灰堂运营主体应按照协议安排骨灰安葬(放)位置,不得擅自改变格位用途或转让、转租。安葬(放)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文明有序进行,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骨灰安葬(放)档案管理制度,对丧属信息、安葬(放)时间、格位编号等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六章 安全与祭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骨灰堂建筑、消防、电气等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骨灰堂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二十二条  祭祀管理

(一)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引导丧属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环保、文明的祭祀方式。在祭祀区设置焚烧炉等集中焚烧设施,对烧纸、焚香等传统祭祀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引发火灾。

(二)加强祭祀期间的秩序维护和服务保障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确保祭祀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协助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履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对运营主体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对公建公营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奖惩、资金支持以及民建民营骨灰堂运营主体是否继续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在公布后30日施行,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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