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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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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我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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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

文明办、民政部印发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

服务组织的意见>》摘录


1、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提升服务能力。

2、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3、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

4、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使用专业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

5、加大对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来源:赣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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