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违规种菜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告
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升我县城市形象和品味,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洁净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开展公共区域违规种菜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及道路两侧边角地块、城区园林绿化用地、单位院落、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公园广场、河道及两岸、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等公共区域毁绿种菜、违规开垦或放置容器种菜。
二、请广大市民于2025年10月16日前自行清理公共区域内的蔬菜和其他农作物,逾期拒不清理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无主物进行强制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要求恢复原状。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共区域违规种菜整治行动,主动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乱象和不文明行为。对抗拒、阻扰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安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安远县欣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禁止性条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