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城管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修正)1

访问量: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 年 11 月 30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 年 3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赣
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 3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
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
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
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
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
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
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
- 2 - - 3 -
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
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
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
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
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
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4 -
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
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
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
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