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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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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