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城市管理规划和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亮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编制城区园林绿化、路灯布局、城市亮化工程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质量、市政、园林绿化、亮化工程方案审查及质量的组织验收工作。主管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负责城区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物业管理、维护、维修、改造和服务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察检查。
(三)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牵头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和考评。
(四)研究制定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土方建材运输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渣土运输审批与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管理工作。
(五)编制县城区环卫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卫设施的规划;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和管理、监察;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和无害化处理;负责乡(镇)生活垃圾的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六)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拟定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张贴(挂)宣传品、管(杆)线设置等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临街景观、公共场所等容貌及占道经营、门面外立面装修、张贴(挂)宣传品、“门前三包”的管理;监督管理城区各类展销、咨询、演出等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场所活动。
(七)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负责城区风景园林、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区绿化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县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定报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工作。
(九)负责城区道路、排水、桥涵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破(占)道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管理。
(十)负责县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指挥调度。
(十二)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对各项城市管理资金和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三)负责各乡(镇)城镇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城乡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等产生的烟尘和恶臭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环节管理,联合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治理。负责市政网管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已移交的交通设施的管护,实施园林绿化工程,推进雨污分流。
(十五)负责城市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和园林、公园、环卫、户外广告、垃圾填埋场、渣土堆场、渣土运输、道路开挖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城区临街违法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其它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六)负责指导全县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职责。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2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797--3726712;
负责人姓名: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