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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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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号)、《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办字〔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是指在大数据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国内或省内领先技术优势,对行业发展有促进和示范推广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设区市大数据局、信息办等(以下称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调度,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必须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健全、产权关系明晰。

第五条 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基础设施、行业应用、产业支撑等环节的企业。     

第六条 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大数据技术类:能提供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服务、安全保护等大数据关键技术的企业。

大数据基础设施类:建设重点领域或行业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平台,且规模较大的企业。

大数据行业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科技、卫生、旅游、商务、交通、能源、金融、政务等领域开发大数据应用平台,且具有数据开发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大数据产业支撑类:具备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标准化和价值评估等实力,能提供论证咨询、标准研制、评估测试、教育培训的企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书和必要的佐证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择优推荐。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确认推荐的申报企业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审核结果,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将入围企业名单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加强省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对符合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支持申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及时纳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

第九条 实施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情况,将已发生更名、重组、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不符合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 对过程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材料和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未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组织示范推广,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对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服务和示范推广。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下载:江西省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