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着装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队伍的着装,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要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全员严格落实着装规范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所有在岗人员。
第二章 着装的发放和职责
第三条 服装款式与配置,附件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新式服装配置标准。
第四条 服装的配发标准,附件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新式服装配置标准。
第五条 队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森林消防制服及服饰标志等,不得赠送、转借他人,发生遗失和非工作造成的破损,应如价赔偿。
第六条 大队负责服装的申报、配发,并对服装的规范穿着进行检查。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专业森林消防队着装的监督。
第三章 着装的标准
第八条 服装的穿着时间:
1、夏季:着夏常服;
2、春、秋、冬季:着春秋常服;
3、作训时着作训服、体能训练时着体能服;
4、执行扑火任务时,着阻燃服;
大队可根据外界气温情况、应急处置各类等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着装搭配。
第九条 队员工作时间要求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十条 着装的队员,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公共场合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第十一条 着装的队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两名以上队员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将着装管理纳入队员考核考评范畴,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实施、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印发